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 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